关于举办新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实施一周年培训班的通知

文章来源: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  作者:    日期:2009-09-04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:
 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进一步加强对《条例》精神的领会和执行,配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和证章换发等工作的开展,规范行业管理人员对清理换证、行业统计等工作的操作执行,我部决定举办新修订《条例》实施一周年培训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培训时间
  2009年9月13日—15日,9月13日全天报到。
  二、培训地点
  长春市新吉粮大酒店
  地址:长春市人民大街7008号
  电话:0431-85598888
  三、培训内容
  (一)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条例》及配套规章解读与适用。
  (二)定点屠宰标志牌、证书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等制作式样和操作管理原则,屠宰厂(场)设置技术条款。
  (三)行业基础信息,无害化处理信息等申报统计表填写及报送要求。
  四、参加人员
  各省(区、市)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,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定点屠宰企业相关人员共3-4人。
  五、相关费用
  各省(区、市)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1人免收食宿费,交通费用自理;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定点屠宰企业相关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。
  六、其他事项
  请于9月4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表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(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)。
  联系人:张 哲(商务部市场秩序司)
  电 话:010-85093359 13141263963
  传 真:010-85093363
  联系人:孟凡生(吉林省商务厅)
  电 话:0431-85621875 13019100067
  传 真:0431-85624772
  附件:培训班报名回执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办公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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