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

文章来源: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  作者:    日期:2009-10-23
 

河北省、辽宁省、吉林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广东省 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陕西省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(局)、农业厅(局、办、委)、商务主管部门:

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和国务院《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境监管,经研究决定,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、商务部组成督查组,对你省(市)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督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督查内容

  (一)2008-2009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
  各地按照环境保护部《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》(环办〔2008〕41号)要求,2008-2009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。主要包括:
  1.各地部署和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,包括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、采取的工作措施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;
  2.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,包括企业执行环评和“三同时”制度情况、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情况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;
  3.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情况,包括日常环境执法检查、排污申报登记、排污许可证办理等。
  督查重点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;淮河、太湖、巢湖、滇池、长江三角洲、珠江三角洲、南水北调沿线、三峡库区等区域及流域。

  (二)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环境管理情况
  依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和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,督查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。具体内容包括:
  1.厂(场)址选择是否符合规定;
  2.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、“三同时”制度情况;
  3.粪便、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;
  4.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、防溢流、防雨水淋失、防恶臭等措施;
  5.向水体排放、倾倒废弃物行为;
  6.排污申报登记、排污许可证办理、排污费缴纳等情况。

  二、督查时间
  2009年10月,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组组长单位确定。

  三、督查组分工
  环境保护部、农业部、商务部三部门人员进行混合编组,共组成7个联合督查组,由司局级领导同志带队。
  第一组:农业部为组长单位,赴吉林、辽宁督查,
  联系人:畜牧司畜牧处邓兴照 (010)59192823;
  第二组:农业部为组长单位,赴河北、河南督查,
  联系人:科教司资源环境处曹子袆 (010)59193031;
  第三组:商务部为组长单位,赴广东、湖北督查,
  联系人:市场秩序司魏华祥 (010)85093323;
  第四组:商务部为组长单位,赴重庆、四川督查,
  联系人:市场秩序司朱江燕 (010)85093338;
  第五组:环境保护部为组长单位,赴山东、安徽督查,
  联系人:自然生态保护司孔源 (010)66556332;
  第六组:环境保护部为组长单位,赴浙江、福建督查,
  联系人:环境监察局孙振世 (010)66556448;
  第七组:环境保护部为组长单位,赴陕西、甘肃督查,
  联系人:环境监察局肖静 (010)66556474。

  四、有关要求

  (一)材料准备:2008-2009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,重点包括执法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经验、存在的问题、困难及建议等;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相关资料,重点包括数量、地址、规模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。

  (二)听取各省(市)的工作汇报及情况介绍。

  (三)督查中,各省(市)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,轻车简从,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。

  (四)请各省(市)确定专人协助做好督查工作,并按照《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协助安排好食宿。
  

  联系人: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肖静孙振世
  电话:(010)66556474,66556448
  传真:(010)66556457
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 商务部办公厅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二○○九年九月二十八日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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