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

文章来源: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  作者:    日期:2009-09-04
 

前  言

 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.

     本标准是对GB 16548-1996的修订.

     本标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,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01E) (国际动物卫生法典(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Codes)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,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

     本标准与GB16548-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:

     将标准名称改为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》;

     将适用范围改为“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,病死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,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”;

     “术语和定义”中,明确“生物安全处理”的含义;

     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“掩埋”一项,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。

   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

    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
     本标准起草单位: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

     奉标准主要起草人:徐百万、李秀峰、陈国胜、辛盛鹏、冯雪领、李万有。

     1 范围

    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。

    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、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。

     2 术语和定义

   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

     2.1 生物安全处理biiosafetvdisposal,

     通过用焚毁、化制、掩埋或其他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屑物进行处理,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,达到消除病害因素,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。

     3 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

     3.1 运送

    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、不渗水的容器.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。

     3.2 销毁

  3.2.1 适用对象

     3.2.1.1 确认为口蹄疫、猪水泡病、猪瘟、非洲猪瘟、非洲马瘟、牛瘟、牛传染性胸膜肺炎、牛海绵状脑病、痒病、绵羊梅迪/维斯那病、蓝舌病、小反刍兽疫、绵羊痘和山羊痘、山羊关节炎脑炎、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鸡新城疫、炭疽、鼻疽、狂犬病、羊快疫、羊肠毒血症、肉毒梭菌中毒症,羊碎狙、马传染性贫血病、猪密螺旋体痢疾、猪囊尾蝴、急性猪丹毒、钩端螺旋体病(已黄染肉尸)、布鲁氏菌病,结核病、鸭瘟、兔病毒性出血症、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。

     3.2.1.2 病死、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

     3.2.1.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、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。

     3.2.1.4 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。

     3.2.1.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。

     3.2.1.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。

     3.2.2 操作方法

     3.2.2.1 焚毁

     将病害动物尸体、病害动物产品投人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。

     3.2.2.2 掩埋

    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袍杆菌类疫病,以及牛海绵状脑病、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、组织的处理。具体掩埋要求如下:

     a)掩埋地应远离学校、公共场所、居民住宅区、村庄、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、饮用水源地、河流等地区;

     b)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;

     c)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;

     d)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.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.5m以上;

     e)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,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、洒消毒。

     3.3 无害化处理

     3.3.1 化制

     3.3.1.1 适用对象

     除3.2.1 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,以及病变严重、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、内脏。

     3.3.1.2 操作方法

     利用干化、湿化机,将原料分类,分别投入化制。

     3.3.2  消毒

     .3.2.1 适用对象

     除3.2.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、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,骨,角,绒。

     3.3.2.2 操作方法

     3.3.2.2.7 高温处理法

    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、骨和角的处理。

    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、蹄、角放人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。

     3.3.2.2.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

    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

     用2.5%盐酸溶液和15%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,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,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 度左右,浸泡40h,1m²的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,放入 2%氢氧化钠溶液中,以中和皮张上的酸,再用水冲洗后晾干。也可按100mL 25%食盐水溶液中加人盐酸1mL配制消毒液,在室温15℃条件下浸泡48h,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:4。浸泡后捞出沥干,再放人1%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,以中和皮张上的酸,再用水冲洗后晾干。

     3.3.2.2.3 过氧乙酸消毒法

    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

  将皮毛放人新鲜配制的2%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,捞出,用水冲洗后晾干。

  3.3.2.2.4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

    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

     将皮毛浸人5%碱盐液(饱和盐水内加5%氢氧化钠)中,室温(18℃-25℃)浸泡24h,并随时加以搅拌,然后取出挂起,待碱盐液流净,放人5 %盐酸液内浸泡,使皮上的酸碱中和,捞出,用水冲洗后晾干。

     3.3.2.2.5 煮沸消毒法

    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

    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-2.5h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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